□记者申长明 通讯员 李海旭
结婚近60年,本应是携手走过风雨、相互扶持安享晚年的时光,然而,近日我市却有一对老夫妻对簿公堂。老太不幸身患疾病,需医疗救治,可老伴却在关键时刻拒绝出钱。无奈之下,老太将老伴告上牧野区人民法院,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法律的天平上,老太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背后又涉及哪些法律条款与考量呢?
基本案情
张大娘与付大爷结婚近60年,婚后生育两男三女,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张大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并且腿部骨折。付大爷患有脑梗和糖尿病,两人均需长期治疗。自2024年4月起,付大爷和大女儿同住,张大娘与二儿子共同生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和失地保险金等共计20万元,一直以来均由付大爷掌管,然而,付大爷却拒绝让张大娘使用。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张大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大爷名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在张大娘身患疾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付大爷拒绝张大娘使用,严重影响张大娘治疗,违背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酌定判决付大爷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归张大娘所有。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已80多岁,五个子女也均已成家立业,正是颐养天年的时候,双方均应相互尊重、扶助,过一个幸福、和谐、美满的晚年。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身体状况、生活状态、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对共同财产的掌握情况,酌定各自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该判决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纠纷,更在维护老年夫妻的婚姻稳定、保障配偶财产权益、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原则以及弘扬尊老敬老美德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