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发生车祸男子被索赔59万

法院:属于“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减40%

2024年01月10日

  近日,话题词#3同学租车出车祸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冲上热搜。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酌情减轻近一半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三个考试“搭子”租车自驾去考场出车祸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后来小陈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委屈发声】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

  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

  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小汪称: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减40%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汪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办案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全程应保护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律师说法】

并非所有“好意同乘”都能获得较大责任减轻

  对于珠海这个案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张泽诚律师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为,都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如小汪这么大的责任减轻。

  张律师说,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实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请同事搭便车,周末与好友相约同车自驾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车一人驾驶前往考点等,都属于好意同乘行为。

  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忙的基础上的,可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失后,却往往又导致各方诉诸司法解决。

  那么,好心办坏事,好心人是否需要赔偿,又需要赔偿多少呢?

  《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酌情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新的《民法典》实施后,规则进一步明确: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