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上按手印,法院:无效!

2024年10月29日

  老太太周某不识字,在其设立的代书遗嘱上仅仅是按了手印,名字由代书人签署。这样的代书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纠纷案。

  周某和丈夫潘某育有子女六人,夫妇二人生前共同拥有无锡市房屋一套,该房屋于近年拆迁。现子女六人因拆迁款分配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

  老大认为,父亲先去世,未留下遗嘱,故属于父亲份额的房屋应由周某和子女六人平均分配,自己可获得房屋份额的1/14。而母亲生前留有遗嘱将财产全部给自己,自己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故其要求案涉房屋9/14的份额应由其继承。

  老大向法院提供了周某的遗嘱,遗嘱载明:“百年之后,本人名下遗产全部由老大继承,特立此遗嘱。因本人不识字,故按指纹为凭......”徐某、姚某作为代书人、见证人在遗嘱上各自签署姓名和日期。

  庭审中,徐某作为证人到庭陈述,上述遗嘱中“立遗嘱人”处周某的签名,由其代签,周某在该遗嘱上捺印确认。另一位见证人姚某也确认周某未在该遗嘱上签名、签署日期,遗嘱内容系徐某笔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遗嘱由徐某代书,徐某、姚某参与见证设立,属于代书遗嘱。为避免遗嘱人真实意思被误解、曲解乃至篡改,民法典规定要求代书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案中周某签名并非周某本人所写而是由代书人徐某签署,故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此外,证人徐某、姚某作证称遗嘱系周某本人捺印确认,但证人证言在缺乏其他辅助证据情况下,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的代书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系周某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代书遗嘱无效。法院判决周某的遗产亦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由六个子女按份共有,各占该房屋份额的1/6。 据《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