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了21条河鲀鱼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超出正常消费 仅支持部分赔偿
一食客在某宾馆餐厅点了21条河鲀鱼,后以该宾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政举报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宾馆退还食客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全部花费7518元,但认为高先生的购买行为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仅支持了部分河鲀鱼的10倍惩罚性赔偿。
午餐时,高先生在某宾馆餐厅用餐,看到菜单上有名为“菊黄”的河鲀鱼,一条售价358元,他点了11条,吃了1条,另外10条打包带走。当天晚餐时,他又到该餐厅打包了10条河鲀鱼。
之后,高先生以这家宾馆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先生又诉至法院,要求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庭审中,宾馆代理人表示,高先生同一天购买了21条河鲀鱼,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高先生此前在多家法院都有过诉讼记录,都是就食品问题索要10倍赔偿。
今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部分支持了10倍惩罚性赔偿。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