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5年04月11日

  本报讯 (记者 崔敬)4月8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食品、知识产权、电动自行车等领域,以警示相关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和公平市场秩序。

案例一

  去年11月,根据公安部门移交函,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餐饮店开展检查。经查,去年9月,当事人购进一批马肉、马肠、马骨,并将卤煮后的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今年1月,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去年7月,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在联合办案中,发现当事人销售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复合肥料。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复合肥料两种共105吨,获利2.1万元。今年1月,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去年9月,封丘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一公司开展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一批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经查,当事人购进“立邦”系列乳胶漆共计62桶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87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供货方资质。今年1月,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去年12月,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食品加工店进行检查,在其加工店操作间内发现1袋已拆封使用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加工牛肉20斤,货值金额共计980元。今年1月,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今年1月,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段某某从洪洞县一处烟酒行购进了20件疑似假冒伪劣的汾酒。执法人员委托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入,购进金额为34400元,销售金额为34600元。今年3月,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今年1月,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电热毯未标注厂名、厂址及CCC认证标志,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电热毯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从流动送货车处购进未经CCC认证的电热毯30条,已销售15条,货值金额共计1950元,违法所得共计975元。今年3月7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今年1月,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转办单,内容显示当事人销售的ACS-30-DHB型电子计价秤经抽样检测,其称量性能、除皮称量检验等多个项目不符合GB/T7722-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某电子有限公司购进了3箱共18台ACS-30-DHB型电子计价秤,已售出16台,销售额1600元。次日,当事人张贴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今年2月,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去年12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潘某生产销售假冒“南孚”注册商标的电池一案中的从犯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在明知雇主潘某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受潘某雇佣,将散装的涉案电池封装成套。因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属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当地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由我市给予行政处罚。今年1月1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去年12月24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线索移送函,对红旗区一家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天津一家公司购进两辆“雅迪”牌TDT1413Z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6000元。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将两辆电动自行车退回厂家,未进行销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去年10月16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地一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种型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脚蹬、加装前座、改变电池类型等情况,与认证证书车型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4种型号共10辆“爱玛”牌电动车,货值金额共计9976元。今年3月,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