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国庆
1月20日,新医一附院一辆120急救车去浚县抢救一名84岁危重病人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护车撞上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车上4人受伤、患者去世。(《平原晚报》1月22日A07版报道)
1月21日,这条“1·20”交通事故新闻在本报新媒体平台上首发后,很快就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高度关注,并纷纷留言评论。据统计,截至昨晚发稿时,本报这条新闻的阅读量已经达到17.7万。
昨天,本报在刊发这条“1·20”交通事故新闻时放在了头条位置,在A07版上刊发的3条交通事故新闻中,这条“1·20”交通事故新闻所占的版量比其他两条新闻总和还大。那么,这条“1·20”交通事故新闻为何如此重要?何以牵动人心?
其实,如果就交通事故本身而言,这条“1·20”交通事故算不上是啥大新闻。但是如果就新闻的定义而言,这确实是条大新闻,因为:在1月20日首个120国家急救日这样的“特殊日子”,120急救车这样的“特殊车辆”竟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车上4人受伤、患者去世,具备了新闻的诸多要素,这条新闻想不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都难。
那么,“1·20”交通事故是如何造成的呢?
据报道,1月20日上午,新医一附院的120急救车到浚县救人回医院的路上,“当救护车经过浚县一个路口时,一名老年男子骑着电动三轮车突然横穿道路。”在此情况下,“张师傅急打方向并紧急刹车”,由此造成了“1·20”交通事故。
令人痛心的是,这辆本来用于急救病人的120急救车,不但没有顺利完成这次的救护任务,自己也成了”被救护对象“,而且发生在首个120国家急救日这样的“特殊日子”,很值得追问和反思。
现如今,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遇到120急救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大部分人都知道让行。
其实,别说是成年人,就是小孩,也知道让行急救车的道理。然而,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看到120急救车后仍然不让行,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很大。这起“1·20”交通事故并非个案,类似的120急救车发生交通事故还有很多,媒体也多有报道,新医一附院急诊科主任石金河谈到以前的类似交通事故时感到很痛心。
120急救车的优先通行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不避让120急救车,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像这起“1·20”交通事故中那个横穿道路的老年男子那样幸运。如果避让不及,如果遇到其他意外情况,不避让120急救车的人很有可能发生危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鉴于“1·20”交通事故的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在我们高度关注这起典型交通事故的同时,还希望大家以“1·20”交通事故为教训,今后遇到120救护车时,包括其他“特殊车辆”,一定要及时避让,让120急救车等“特殊车辆”畅通无阻,值得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