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新林) 1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月17日起,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我市禁售烟花爆竹的范围包括:107国道以西、西环以东、南环以北、北环以南区域。禁燃范围包括:主城区行政区域(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平原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根据规定,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
据了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据悉,违反禁燃烟花爆竹规定的具体处理办法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或以非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