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原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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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 星期

好人做好事,拿取酬金又何妨?


■姬国庆

4月15日下午,市民白女士洗了一次澡,一个价值2万多元的钻石耳坠不见了。万幸的是,3个小时后钻石耳坠又回到了她的手中。(《平原晚报》4月18日A07版报道)

言必行、行必果,言出必行,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这都是表示诚信的词。因为仁通商务酒店的服务员婉言谢绝酬谢,致使白女士没能兑现2000元的奖励,给我们留下些许遗憾。

应当认识到,不管做啥好事,好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付出。受益人受益后,付出相应的报酬是合法合情的,大家都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

具体到白女士的这件事而言,服务员归还钻石耳坠有别于其他拾金不昧,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时间。

新闻中报道,”几个人一起对洗浴部进行拉网式找寻,扒开了大部分下水道,前后忙活了一个多小时,终于在一个下水道篦子附近的一团乱发里找到了钻石耳坠。“

就此而言,服务员为了帮助白女士找到钻石耳坠,不但付出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而且是“好几个服务员在战斗”。

特别是,下水道又脏又臭,服务员在这样的环境里找比较小的耳坠,付出的劳动肯定很艰辛。

不必讳言,虽然白女士在此之前“称如果能找到钻石耳坠,她将奖励2000元钱”,但是最后因为“被对方谢绝”而无法兑现承诺,这是比较遗憾。

表面看,服务员婉言谢绝奖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无可厚非,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样的婉拒谢绝行为并非“十全十美”。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实际上,做好事拿酬谢,不只是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定,古代对此有一经典的事例说明做好事有必要拿到酬谢。

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替一个奴隶赎身,按照规定可以到官府得奖励,但子贡却拒绝了奖励。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对方送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孔子说,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们乐善好施,子贡之事则有可能阻塞人们向善的意愿,恐怕以后不会有人再去为奴隶赎身了。而救人者子路获得了丰厚回报,鲁国一定会有更多愿意拯救落水者的人。由此可见,古代圣贤也提倡好人做好事领奖励。

受益人给好人以适当的报酬感谢好人,实际上就是用物质激励所有的人,此举有利于更多的人做好事,应当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好人做好事,拿取酬金又何妨?

让好人拿到酬金,既是对好人劳动的尊重,也是对拾金不昧做好事的一种表彰,更加可以唤起更多人参与做好事的积极性,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社会积极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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