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原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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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0日 星期

“9·27”交通事故警醒:“同车人”有制止酒驾的责任


■姬国庆

酒驾违法,可仍有车主不当回事,以身试法。9月27日深夜,一名开奥迪车的男子,在酒驾过程中撞上了隔离栏,致使副驾驶位置的同伴被困。(《平原晚报》9月30日A07版报道)

从新闻报道看,因为奥迪车撞上了隔离栏,造成“同车人”受困,消防人员在解救过程中用了30分钟,充分说明“9·27”交通事故是比较严重的。

试想,如果 “9·27”交通事故不严重,消防人员能用30分钟这么长的时间解救吗?

很显然, “9·27”交通事故并不复杂,新闻标题说得很明确,就是司机酒驾造成的。

司机酒驾不但造成车辆受损,而且还得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如果检测是醉驾,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对于司机来说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9·27”交通事故固然是司机的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司机的“同车人”,是不是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司机酒驾,受处罚的只是司机,“同车人”不用接受任何处罚。虽然“同车人”不用替司机受罚,但是如果司机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同车人”很有可能被“殃及”,“9·27”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我们认为,既然“同车人”坐在司机的奥迪车上,肯定与司机的关系不一般,应当知道司机开车前喝酒了,“同车人”还有可能与司机在一个酒桌上“推杯换盏”。

那么,在“同车人”明知司机喝酒的情况下,为何不制止司机酒驾呢?为何还要坐在酒驾车上呢?

依此来看,“同车人”不制止司机酒驾,而且还坐在酒驾车里,这既是对酒驾司机不负责的态度,也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另据了解,搭乘酒驾司机的车上路,不仅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而且如果造成的交通事故严重,“同车人”也有可能涉嫌触犯法律,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如果“同车人”明知司机是酒驾而不进行有效制止,就等于变相纵容酒驾,是不是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客观而言,作为“同车人”,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司机酒驾,绝对不能对酒驾司机放任和纵容。

“9·27”交通事故对于“同车人”来说是一种警示,它向“同车人”发出了强烈警示,“同车人”有制止司机酒驾的责任,既要采取有效办法制止司机酒驾,又不要乘坐酒驾司机开的车,让“同车人”和司机都远离危险。

可能有人会说,司机喝酒后因为激动,阻止也没有用。我们认为,如果对酒驾司机真心负责,就必须进行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家人,也可以选择报警。这样的做法在当时看似无情,实则是对酒驾司机最大的保护和关爱,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负责,总比发生交通事故再后悔要好得多,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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