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卓)10月9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我市日前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管理作出新规定。今后,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可得留点心,出差的花销可不能“任性”了。
今后,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在安排工作餐或协助安排用餐时,严禁安排酒水。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按照规定,今后将《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按照规定,今后将《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缴纳。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其中,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内部交通工具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