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国庆
窨井虽小事关安全,失职渎职可追刑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对管理人员失职渎职、不法分子破坏等致窨井“吃人”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市政设施建在地下,包括供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监控线路等,这样不但不影响城市路面规划,减少路面障碍,而且还有利于市容市貌,是城市文明的体现。
应运而生的是窨井。为了维护、维修和操作方便,地下管网每隔一段距离就要修建一座窨井,并配套安装窨井设施。
窨井设施就像一扇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然而,因为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和不法分子破坏等原因,从而会造成一些窨井毁坏或窨井盖丢失等问题。这个问题看似不起眼,但是如果窨井存在安全隐患,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确实如此,因为窨井井口与地面平齐,在人的脚下,特别是晚上或有水、雪覆盖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了很多安全事故。
有资料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全国仅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伤人安全事故就有70余起。这些安全事故不但给受害人带来了很大痛苦,而且也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毫无疑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对于市政管理者,特别是“窨井主人”来说,如果自己管理的“窨井孩儿”酿成安全事故,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窨井主人”具有提示作用,提醒他们必须看管好自己的“窨井孩儿”,别让它们“惹事儿”。
不必讳言,因为城市中的窨井较多,长期被辗压,如果再遭到不法分子破坏,很容易损毁。如果不及时维修,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比如,4月9日,本报就报道了安居新村3号楼前的窨井盖缺失问题。本报报道刊发后,社区工作人员在窨井上设
立了比较醒目的警示标志。
我们大胆猜测,在我们的城市中,肯定还存在着窨井损毁和窨井盖缺失等问题,这都需要“窨井主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窨井虽小,民生事大,安全事大。有鉴于此,我们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窨井主人”的高度重视,尽快给你们负责的“窨井孩儿”全面“体检”,该维修的维修,该更换的更换,该加固的加固,以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
另外,对于老旧窨井,不妨提前进行升级改造;对于弃用窨井,该撤除的撤除,该填埋的填埋,在彻底消除隐患的同时,避免自己将来承担法律责任,以确保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