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自5月18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