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国庆
7月30日下午,一男子在卫辉市狮豹头水库游泳时溺水。经多家救援组织水下搜寻打捞,终于在7月31日下午找到溺亡男子。溺亡男子是卫辉市太公镇来湾村的来某,40多岁。(《平原晚报》8月3日A05版报道)
喝酒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游泳造成的溺水事故频频发生,然而有一种危险行为是“喝酒危险+游泳危险”的“合成危险”——“酒泳”。因为“酒泳”是“喝酒危险+游泳危险”的叠加行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溺水事故,甚至夺去人的生命,这个问题同样值得引起大家的关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本报8月3日刊
发的“旧闻”,为啥要评论这条“旧闻”呢?
从新闻学的角度看,评论“旧闻”确实有点儿不合适。但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评论这条“旧闻”,是近期因为“酒泳”引发的安全事故比较多,我们有必要通过评论提醒大家不要“酒泳”,以避免溺水悲剧的发生。
客观而言,游泳是一种带有危险的运动,不但需要游泳者具有游泳技能和保持正常的身体状态,而且必须在有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否则,缺失任何一项,都存在安全隐患,都有可能酿成溺水事故。
我们先说喝酒。喝酒容易使人头脑发热,反应迟钝,言谈举止和判断力都会失常,别说去游泳了,有些人喝过酒后像一堆烂泥一样连路都走不成。
然而,来某在喝酒的情况下,竟然下到卫辉市的狮豹头水库游泳,且游到对岸后又“返游”。这哪是游泳啊,分明是冒险!
再说了,水库是用来蓄水的,不是游泳池。特别是,水库的水域面积大、水下情况复杂,再加上没有像游泳池那样的安全保障,酒后到水库游泳十分危险。
应当认识到,别说是来某喝了酒,就是没有喝酒,也不能到水库游泳,这是个生活常识。
无独有偶,近来,“酒泳”造成的安全事故比较多:
8月1日中午,巩义市的两名村民喝了点酒,趁着酒劲儿下到伊洛河中,其中一人游到河中间时失踪。经过搜救,37岁的村民溺亡。
8月5日,周口市扶沟县的几名少年在餐饮店给小伙伴庆生,酒后有人提议去县城境内的贾鲁河游泳,结果两名少年再也没能上岸。
从我市发生的“7·30”“酒泳”溺亡事故,到巩义市的“8·1”“酒泳”溺亡事故,再到扶沟县的“8·5”“酒泳”溺亡事故,仅仅7天时间,就发生了3起“酒泳”溺亡事故,因此失去了4条生命,由此可见,“酒泳”已经成了一个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安全问题。
喝酒有风险,游泳须谨慎。毫无疑问,频频发生的“酒泳”溺亡事故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市民,请大家像对待酒驾那样重视预防“酒泳”,切实做到喝酒不游泳,游泳不喝酒,不到没有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