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老人被狗绳绊倒后受伤身亡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生活中,类似养狗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如何担责呢?海淀法院法官就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8月17日,广东佛山,两只狗追逐时,一只狗的狗绳将一老人绊倒,老人头部着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警方通报称,是一名12岁女孩把另一名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其间,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意外将老人绊倒,致老人死亡。警方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现实中,狗伤人纠纷比较常见。民法典首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此,法官介绍,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情况,就是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饲养人带狗到户外活动但未拴狗绳导致宠物狗将他人咬伤引发的纠纷。法官指出,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对于常见的大型犬、烈性犬伤人情况,民法典也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法官解释说。
另外,现实中,还经常发生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事件。对此,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的,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