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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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 星期

不能让灭火器成为“摆设”


姬国庆

11月15日是农历十月初一,市民韩先生开着三轮车带着家人去扫墓,不想车子突然冒烟起火。幸好,他遇到了一名热心的公交车长,助其将火扑灭。(《平原晚报》11月10日A04版报道)

灭火器是用来灭火的,如果出现火情,必须确保灭火器拿之能用、用之能灭、灭之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灭火器应有的作用。

突发火情,情况危急。当韩先生驾车行至凤泉区区府路尚介路口附近时,三轮车开始冒烟。车子是燃油的,处理不好可能会发生爆炸。

见义勇为,化险为夷。好在,2路公交车车长李昊翰看到有人求助,当即就拿起车上的灭火器,短短几十秒,就将火扑灭,在此我们为李昊翰点赞。

后怕的是,如果李昊翰当时没有经过那个地方,如果火没有被李昊翰及时扑灭,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须注意,如果从新闻标题和新闻主题看,这条新闻是写李昊翰见义勇为帮助韩先生灭火的,是个传递正能量的新闻。

但是,这条新闻的另外一个新闻点同样不容忽视——灭火器失效。

灭火器是用来灭火的,必须保质保量,这样才能起到灭火作用。然而,在李昊翰参与灭火之前,韩先生借到的灭火器竟然失效了,其结果就成了“未将火熄灭”。

其实,灭火器同其他很多产品一样,也有保质期,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更换或充装。否则就无法进行有效灭火,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韩先生的事例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众所周知,灭火器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都必须配备灭火器,其目的就是有备无患,遇到火情即时能用。

但是,如果灭火器失效,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就会成为形同虚设的“摆设”,不但无法进行灭火,而且还有可能因为耽误灭火造成更大、更多的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消防安全,人命关天。在此,我们希望大家吸取韩先生借失效灭火器一事的教训,闻过即改,举一反三,对自己负责的灭火器逐一进行检查,确保灭火器拿之能用、用之能灭、灭之有效,让灭火器发挥应有的作用。

巧合的是,昨天下午3时许,就在小姬写这篇评论时,看到报社的相关人员带着专业人员,对平原晚报采编大厅的灭火器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各个灭火器的使用状况,或更换,或拿走充装,这是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体现和务实之举。

还需要说明的是,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对灭火器切实尽到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进行督促整改,绝对不能让失效灭火器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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