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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 星期

维护群众权益让房地产市场更健康


解读《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记者陈卓

3月1日,《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于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政策,尚有不少群众不太清楚。3月9日,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详细了解。

购房群众权益更有保障

新乡市房地产市场事务中心副主任沈秋江介绍,《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监管方式。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

据介绍,出台《办法》是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达到一定比例,即可申请商品房预售。也就是说预售时还是在建工程,购房人出资购买的是期房。因此,如果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造成预售项目资金短缺、建设进度迟缓,可能会出现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滞后,以及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银行贷款等问题,甚至出现工程烂尾等极端情形发生。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才能有效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能够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预售资金监管程序

一、开设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监管账户。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三、与购房人签约、资金入账。购房人通过监管银行现金缴款或专用POS机刷卡入账,购房贷款也直接进入监管账户。四、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申请资金使用拨付。五、监管账户注销。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向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账户监管。

购房群众注意事项

沈秋江介绍,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群众在购房时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购房人在选购商品房时,应当查验所购楼盘是否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

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条款约定。双方签约后,应将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存入约定并公示的监管账户内。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款,这是保证购房人预售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

“购房人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并约定贷款银行应直接将贷款足额划入监管账户。”沈秋江说。

据了解,目前,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点银行有7家,包括中国银行国贸支行、农业银行高新支行、建设银行市区支行、交通银行新乡分行、中信银行营业部、中原银行营业部、广发银行新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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