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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文奇) 1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省市主流媒体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工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郭培山主持。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张斌介绍了《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立法。
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5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0余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200余处。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成效明显。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带来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权责划分不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凸显,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立法,对上位法予以补充细化,总结固化成熟经验,既是解决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推动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提升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在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帮助下,我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立法空间,制定出台了《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考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6条。
(一)健全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一是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将工作范围延伸至乡村两级,完善保护责任体系。二是规定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库,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三是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并对其变更、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二)构建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一是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核定公布、登记公布予以细化,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措施,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退出机制,健全完善管理体系。三是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又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进行前瞻性保护,为未来利用传承预留了空间。
(三)突出了新乡特色不可移动文物的重点保护。分类列举了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百泉、潞简王墓、比干庙、共城城址、琉璃阁遗址、孟庄遗址、沙门城址、望京楼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行军区第七军分区司令部旧址、延浚汲淇四县边抗日办事处旧址、中共平原省委旧址、华新纱厂旧址、河朔图书馆旧址等重要革命史迹。此外,对富有新乡特色的大运河永济渠新乡段、赵长城遗址等线性文化遗产也予以重点保护。
(四)理顺了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关系。明确文物、公安、资源规划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促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旧城改造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部门提前征询文物部门意见,避免在土地利用、工程建设中,因保护需要造成项目建设延误。明确了考古发掘单位在我市开展工作时,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程序,既有利于文物保护,也有利于保障工程建设进度。
(五)推动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社会参与和合理利用。一是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式,规定文物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给予支持、指导。二是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原则,细化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的方式,规定市县两级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不移动文物利用。三是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鼓励利用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等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五)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作了衔接性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审慎设置法律责任,对于攀爬、踩踏、涂污、刻划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设罚,考虑到这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事后可纠正,规定给予警告、辅之以罚款的处罚方式。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会议要求,市县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宣传普及《条例》、监督促进《条例》贯彻实施的责任。要主动作为,积极督促、推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及时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保证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执行营造氛围。市县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自觉将《条例》贯彻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单位通力协作,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全面准确地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尤其要将我市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条例》的精神和各项规定在电视上能看得到、在广播里能听得到、在报纸上能读得到、在网络上能查得到,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及利用的浓厚氛围,为提升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涉及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涉及乡村两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条例》健全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明确了土地使用的考古前置要求,推动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社会参与和合理利用。希望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高度,正确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职责,逐条分解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导、行业主管的主体责任,将条例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重要抓手,对照《条例》的规定,拿出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依法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好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补助补偿办法、重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等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确保符合《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条例》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
切实强化《条例》的监督检查。《条例》实施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调研等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督导力度,适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条例》的贯彻和施行,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为留住文化根脉、传承历史记忆、凝聚民族共识提供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