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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让群众意愿得到体现
——《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系列评论之二

□姬国庆

立法为民,为民立法。《条例》的出台,较好地体现了新乡人对城市更加美好的执着追求,准确地表达了新乡人的共同意愿,生动地诠释了立法为民、为民立法的法治理念,饱含着浓浓的为民情怀。

文明是新乡亮丽的城市底色,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是新乡人的共同心声。进入新时代,新乡人对城市的美好生活有了更高追求。

基于此,我市在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创建工作的同时,将文明行为作为立法审议项目。

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费时又耗精力,我市在出台《条例》的过程中,紧扣群众立法需求,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群众意愿得到较好体现。

2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论证会,讨论研究《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市文明办、市公安局、立法咨询专家和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参加了会议。(《新乡日报》2月26日02版报道)

听取民意,汇集民智。毫无疑问,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尊重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拓宽了听取民意、汇集了民智渠道,确保了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参与。

民之所呼,立法所向。立法论证会上,与会人员围绕焦点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建言献策,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就《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深入交流,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在立法过程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问题,专题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问卷调查,收集有效数据73989份。据了解,在新乡市地方立法实践中,针对单一问题开展论证是第一次,针对单一问题开展问卷调查也尚属首次。这一做法在提高立法效率的同时,显著地提高了立法质量。

体现民情,反映民意。《条例》的出台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凝聚着广大市民的文明共识,是新乡人新时代的“文明契约”。可以说,《条例》出台的整个过程,体现了民情,反映了民意,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也让《条例》更好地转化为新乡人的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