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医疗广告合规提示

规范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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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崔敬)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良好医疗秩序,10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医疗广告合规提示,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服务场所(含法定控制地带)或者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以及经网站平台认证资质的“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公开发布医疗机构概况、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情况、重点学科、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流程以及医保、价格、收费、投诉方式等信息,且不存在《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等材料。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含有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不得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和“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媒介开展医学科普时,不得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代孕”“人体器官交易”“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医疗美容广告。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

  全市广告活动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内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