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 姐姐凭遗赠扶养协议获房产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本报讯 (记者申长明通讯员吴京宇)家住辉县市的老人任江和自己的姐姐任梅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由姐姐照顾自己的衣食住行,并负责生养死葬,离世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予姐姐。然而任江去世后,他的家人却拒绝配合执行这个协议,任梅遂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11月17日,记者从辉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通过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任梅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家住辉县市某村的老人任江和自己的姐姐任梅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生前由姐姐照顾自己的衣食住行,并负责生养死葬,离世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予姐姐。
后任江老人去世,当任梅依约要求将弟弟名下的房产进行过户时,遭到任江老人的母亲、子女和前妻的拒绝,任梅一纸诉状将4人起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任梅与弟弟任江(已故)于2024年1月3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任梅承担任江的衣、食、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任江去世后,将自己位于辉县市某小区的房产遗赠给任梅。任梅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照料任江的日常生活,在任江过世后,又办理了任江的丧葬事宜,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书》的约定,任梅应依法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4名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名被告中,任江的母亲、儿子和女儿是任江的法定继承人。但任江生前和任梅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因此几名法定继承人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人用房产换取照料的承诺合法有效,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一个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经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任梅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房产赠与任梅,4名被告应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