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内孩子小便致人滑倒摔碎手镯,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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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申长明 通讯员 吴京宇 任丽华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去商场购物、娱乐,但商场内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12月18日,记者从辉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辉县市人民法院西平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孩子在商场内撒尿致他人滑倒摔碎手镯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3日下午,张某带不满8周岁的孩子在辉县市某商场内玩耍,玩耍过程中,孩子走到某游乐中心前面蹲下撒尿,撒完尿后便到旁边的游戏机玩耍,张某不紧不慢跟在孩子身旁。
约15分钟后,刘某抱着孩子路经张某孩子撒尿的地方,右脚踩着尿液滑倒,造成其左手腕上佩戴的价值19800元的翡翠手镯摔碎。刘某在与张某及游乐中心商铺协商无果后,便将张某、游乐中心商铺、商场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三方赔偿财产损失19800元及医疗检查费7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孩子撒尿后,游乐中心商铺人员和商场人员未及时清理,才导致该事故发生,自己有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被告商场工作人员辩称,他们虽是该商场的经营管理者,负责商场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但孩子撒尿的区域属于游乐中心商铺的经营范围,故商场在该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游乐中心商铺工作人员辩称,孩子撒尿区域确实属于自己的经营范围,但孩子撒尿后到原告刘某摔倒时间间隔过短,保洁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处理,虽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是主要责任。且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走路时未观察到地面有尿,导致摔倒,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另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刘某抱着孩子穿着洞洞鞋(一脚穿后跟带,一脚未穿后跟带)。
法院判决
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能合理看管并制止孩子的撒尿行为,也未第一时间告知服务员前来清理,对该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游乐中心商铺作为案涉区域卫生保洁工作的责任方,未及时清理也未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警示牌,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商场公司对商场虽负有整体的管理义务,但该义务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被告游乐中心商铺也承认案涉区域属游乐中心负责,结合孩子撒尿和原告刘某滑倒时间间隔过短,商场无法通过正常的管理行为防止该事故的发生,故商场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抱着孩子穿着洞洞鞋,且一脚穿后跟带一脚不穿后跟带,在商场行走时增加了滑倒的风险,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定张某承担刘某损失总额的50%的责任,游乐中心商铺承担30%的责任,刘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家长在带孩子外出时,应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防止其造成他人损害。经营场所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清理地面污渍、设置警示标志等,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商场等公共场所行走时,应注意观察地面情况,穿着合适的鞋子,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记者手记
这起商场内的滑倒索赔案,看似是一桩小事,却折射出公共场所多方责任的边界问题。不满8岁的孩子随意撒尿,监护人张某的监管缺位是事故的导火索。当孩子做出不当行为时,张某未及时制止,也未主动清理或告知工作人员,这种疏忽,让她不得不承担责任。
游乐中心商铺作为区域管理方,没能及时发现地面隐患、设置警示标识,安全保障的漏洞,使其难逃责任。而刘某自身穿着不合时宜的洞洞鞋,行走时疏于观察,也为意外埋下了伏笔。商场则因事发间隔短、责任区域明确,得以免责。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警钟:家长的监护责任、商家的保障义务、消费者的自身注意,缺一不可。唯有各方都绷紧责任弦,才能让公共场所的安全底线更牢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