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李文奇
“五保”老人去世,留下银行存折。在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堂侄到银行取老人的存款时被拒绝。无奈,堂侄诉诸法律。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保”老人的存款归其堂侄所有。
据了解,获嘉县大新庄乡高旗营村村民方某甲是村里的“五保户”。其生前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日常生活没有依靠。方某乙作为方某甲的堂侄,一直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
2022年5月,方某甲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方某乙在医院悉心陪护,并代为支付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同月,方某甲因救治无效病故,方某乙按照当地风俗为其办理了所有丧葬事宜。
后来,在整理方某甲遗物时,方某乙发现一个银行存折。户名方某甲,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嘉县中和镇营业所(以下简称中和营业所),开户日期2012年11月12日,记载余额13840.46元。
随后,方某乙持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中和营业所支取该笔存款,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但该营业所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2022年9月5日,方某乙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向其支付方某甲的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
本案中,方某甲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相关规定,方某甲的该笔存款理应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嘉县大新庄乡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鉴于方某甲生前由方某乙照料,且方某乙承担了方某甲自生病住院至病故丧葬的全部费用,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方某甲的一切遗产归方某乙所有。
庭审中,该银行代理人辩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方某乙不符合提取条件,银行无法支付。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甲生前在中和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营业所向方某甲出具存折,双方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某甲现已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储蓄存款。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方某甲系村中“五保户”,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方某乙作为方某甲的堂侄,对其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方某甲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高旗营村村民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方某甲的一切遗产归方某乙所有。所以,中和营业所赋予存款人方某甲的所有财产权利应归方某乙所有。
2022年10月26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令中和营业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某乙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方某乙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到该营业所,顺利支取了该笔存款及利息。
获嘉县法院副院长陈和耀表示,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司法裁判,认真贯彻执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从司法角度对方某乙孝老爱亲的善行善举进行了正面评价,充分体现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做到了让司法裁判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让裁判结果彰显法治之力量和人文之温度。
近年来,获嘉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将贯彻执行《民法典》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合,实现了让孝老爱亲者获敬、让见义勇为者敢为、让诚实守信者受益,积极引领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让“善行善举”得到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