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四类低收入家庭等对象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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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从城市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不包括前端清扫保洁费(卫生费)。
征收原则: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
征收标准:
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商场、超市按营业面积计收旅栈业按床位计收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
减免措施:
四类低收入家庭,符合认定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适用征收学校、幼儿园、福利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学校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