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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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陈卓)2月25日,记者了解到,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夯实各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市日前出台了《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月均浓度,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和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5项因子。

  据了解,对于PM2.5、PM10月均浓度和PM2.5、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因子的考核补偿,我市仅采用扣款的方式。如当月PM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的按3万元/微克实施扣款;当月PM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的按2万元/微克实施扣款;当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的按3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当月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的按2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等。对于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因子的考核补偿,我市则采取扣款+补偿的方式。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我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更好地保护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