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药企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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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崔敬)3月14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平竞争,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那么,这里的“财物”包括什么呢?指引里给予了清晰的定义,所称“财物”为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消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此外,还有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