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事项没有办成所付钱款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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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申长明
实习生 李雪莹
郭某以给他人介绍工程为由,收取了对方的信息费9400元,结果工程没有介绍成,钱也不想退了,双方为此闹上了公堂。
4月14日,记者从辉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高庄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郭某以给王某介绍工程为由,收取了王某的信息费94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到了被告郭某的手中。
谁知过了几个月,被告郭某并未介绍原告承包任何工程,后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郭某协商退款事宜,被告郭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退还。
被告郭某辩称,认可收到原告王某9400元现金的案件事实,但原告支付的9400元是“诚信金”。双方约定,不管工程说成与否都不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委托被告郭某为其办理相关工程承揽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具有委托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郭某在委托事项并未完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返还该款项。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郭某索要该款项,被告郭某在原告王某书写的书面证明上签字,并在电话录音中承诺返还该款项的事实客观存在,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返还该款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郭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王某诉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款项94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办理好必要的手续,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