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一时爽终究要“买单”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


  本报讯 (记者申长明通讯员吴京宇实习生张闰茜)7月22日,记者从辉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中介公司起诉买卖双方“跳单”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为一家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李某。后被告李某向原告表明不再购买该房屋,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无效,原告将已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退还二被告。之后,原告却发现二被告仍在履行购房手续,并委托了其他中介公司继续办理银行手续,且已办理过户。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服务佣金。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并未恶意串通,是因为原告无法完成居间服务,三方一致同意才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才又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办理房屋买卖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二被告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见,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但二被告在接受了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后,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于第二天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较少的中介费用,明显属于利用原告提供的交易机会或服务,绕开原告另行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被告违背诚信原则,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的居间服务佣金等费用,考虑本案原告客观上确实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但尚未履行全部义务,故对提出的服务佣金等费用予以部分支持。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