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关键环节具体要求对操作流程进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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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陈卓)9月3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商品房“以旧换新”工作有效落地,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各方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我市近日印发《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明确实施主体、申请条件、操作流程、支持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要求。

  《细则》指出,申请人及旧房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如房屋性质与权属方面,旧房须为位于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范围内的成套住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须为旧房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产权人。如为共有产权,所有共有产权人须共同申请并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年限方面,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记载的日期起算,至申请登记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于群众换新意愿强烈,且形成连片规模的旧房区域,经实施主体现场核查确认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后,可适当放宽至30年以上。

  房屋面积方面,单套旧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同时,要求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户)。

  旧房如存在银行抵押、担保、按揭贷款未结清、设立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申请人须在签订《二手房收购协议》前,自行负责办结全部解除手续(如清偿贷款注销抵押、解除担保、注销居住权登记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旧房存在租赁关系(已出租),申请人须在签订《二手房收购协议》前,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完成清退,确保房屋在过户时处于空置状态。申请人须对此做出书面承诺。

  《细则》还对操作流程等进行了详解。据悉,《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与《新乡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同步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