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规 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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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陈卓)9月11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正常有序衔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9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物业管理事关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构建有序的物业服务退出秩序,是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关键举措。规范物业退出流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物业服务人行为,有助于减少退出交接过程中的矛盾,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几种情形。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依法共同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约的;由于历史形成等原因,无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依法共同决定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终止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等。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规范程序。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义务,依法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保障项目物业服务的连续性;业主拟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退出决定的,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表决等。

  另外,《办法》还专门制定了强制退出措施。如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如果发生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强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