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了!
我市上调城乡居民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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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蕊)9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3元。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付。自7月1日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目前计发系数为139。
按照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共有15个缴费档次(200元—5000元),一年缴纳一次。正常缴纳当年保险费,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一定标准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与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一并纳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除了个人缴费外,还可以资助缴费。鼓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人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当年内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提供一次资助。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按年度计入被资助人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有多重困难群体身份的,不重复代缴。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同样需要资格认证。每年可通过“河南社保”APP、“河南社保”微信公众号、“豫事办”APP、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等认证渠道进行待遇资格认证,认证周期为365天。对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暂停发放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能确认死亡时间的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等法定证明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7月1日起,丧葬补助标准调整为2076元。
此外,市人社局有关人员提醒说,参保人员应注意当年正常缴费有政府补贴,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多项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待遇领取人员选择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就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