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红包或转账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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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申长明 通讯员 冯裴裴
恋爱时的花销到底该怎么算清?12月15日,记者从红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男子赵某与女子王某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多次向王某转账,款项总计9万余元,其中有的备注如“生日快乐”“天凉了买些衣服”等充满爱意的特殊数字金额。后两人因感情不和问题分手,赵某要求王某返还钱财,遭到王某拒绝,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多次转账,赵某微信转账单笔金额大于1000元的转账属于较大数额的转账,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单笔金额小于1000元的转账系双方表达爱意、用于维系双方恋爱关系的支出,不予返还。但微信转账中备注“生日快乐”“天凉了买些衣服”等带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其本质是为恋爱期间培养、增进二人的感情,是基于正常恋人关系,应属于赠予,不予返还。因此,赵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扣除带有特殊情感意义的款项剩余7万余元,王某应返还赵某。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的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购买礼物、进行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对于较大金额转账,如购房款、购车款等,往往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
记者感言
恋爱中的红包与转账,本是情意的载体,分手后却常沦为纷争的导火索。赵某与王某的财产纠葛案,精准折射出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也让恋爱金钱往来的界定有了清晰指引。法院的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既认可小额、特殊情感意义转账的赠与属性,守护恋爱中的情感温度,又明确大额附结婚目的转账的返还规则,彰显法律公平。
这起案件警醒人们,恋爱需以真心相待,金钱往来亦要保持理性,明晰款项性质与用途,留存相关凭证。唯有平衡情感与理性,才能让爱意纯粹无扰,即便缘尽,也能避免陷入金钱纠葛,守住体面与平和,这也是法律对情感关系的温柔守护与底线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