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协议签了不算数?
法院:签字即担责,合理诉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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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申长明 通讯员 吴京宇 周振

  两人合伙做生意,一方后来签了协议退伙,另一方却未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辉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孟庄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合伙退伙纠纷案件,明确合伙退伙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合伙关系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齐某某与刘某某共同为辉县市某小区供应钢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023年1月16日,二人就齐某某退伙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证明》一份,明确约定齐某某退出合伙,刘某某需向其支付本金及合伙利润合计40万余元。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齐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提出多项抗辩:一是辩称《证明》系应齐某某要求,为应付齐某某姐夫而签订,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二是主张双方应按1:3.77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分配利润,而非《证明》中约定的金额;三是提出用齐某某拖欠其的54万余元电梯租赁费抵销本案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刘某某已就其主张的电梯租赁合同纠纷另行起诉齐某某,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抵销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和认知能力,其在《证明》上签字并按手印,应视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现刘某某主张《证明》系虚假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证明》系双方就退伙结算达成的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齐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本案中的《证明》,明确约定了齐某某退出合伙,刘某某需向其支付本金及合伙利润合计40万余元。该内容是合伙双方的明确约定,所以,应当按照《证明》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合伙退伙需谨慎,这三点务必记牢。一是秉持真实意愿签约,切勿以“应付他人”“临时周转”等理由签订非真实意愿的文件,一旦签字确认,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是合伙退伙结算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清晰载明本金金额、利润分配、付款期限、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从源头减少纠纷隐患;三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在签订协议后,以“不知情”“受胁迫”“应付他人”等为由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