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
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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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我市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由于我市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不再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