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违规电焊起火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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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志松 通讯员赵金海)3月26日,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一男子因违规电焊引起火灾,被行政拘留12天。
据了解,3月7日,牧野区一家具加工经营部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消防员赶往现场处置。
此次火灾造成该经营部房屋、沙发、海绵、木料、机器设备等物品被烧损,直接财产损失约15万元。所幸扑救及时,并无人员伤亡。
经牧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勘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违法嫌疑人刘某在该经营部屋顶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海绵等可燃物所致,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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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本报提醒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过程中各企业、工程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时,一定要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相关资质。作业前要先清理周围可燃物,作业周边要配置灭火器具。一旦发生火灾,请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