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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 星期
《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于3月1日施行
新规为商品房交易加道“安全锁”


本报讯(记者陈卓)2月22日,记者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新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3月1日施行。《办法》将进一步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款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全程全额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终止。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同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后,应当及时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幢在监管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名称为“开发企业全称+项目名称+幢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资金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承购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开发企业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移动支付转账或监管银行柜台缴纳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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