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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 星期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我市户外广告有了“紧箍咒”


本报讯(记者丁艳冰)“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2月22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为我市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对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维护、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其他载体设置广告的行为列入《条例》范围。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等地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款,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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